三、合同法律制度

類別

含義

合同的訂立

當事人訂閱合同應采取要約(要約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)承諾(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)方式。要約可以撤回(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)、可以撤銷(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(fā)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)。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(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,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時應在合理期限內(nèi)到達),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,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。承諾可以撤回(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)

合同的生效

合同成立(事實問題)是合同生效(法律評價問題)的前提。無效合同(原因:有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,損害國家利益;惡意串通、損害國家、集體或第三人利益;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;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),可撤銷合同(類型: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、顯失公平的合同、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、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、乘人之危的合同,可變更或撤銷救濟),效力未定的合同(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,須權(quán)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)。

合同的履行

原則:實際履行原則、全面履行原則、協(xié)作履行原則、誠實信用原則、情勢變更原則(因不可歸責雙方原因而使合同顯失公平)。

權(quán)利:抗辯權(quán)、代位權(quán)、撤銷權(quán)(詳見二、授信業(yè)務(wù)法律規(guī)定)

擔保:見第八章四、擔保法律制度)

違約責任

承擔形式:違約金責任、賠償損失、強制履行、定金責任、采取補救措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