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3 擔保法律制度

  7.3.1擔保法律制度概述

  《民法通則》、《物權法》、《擔保法》和《擔保法》的司法解釋,從原則規(guī)定到法律的具體適用,共同形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擔保法律制度。

  擔保是指按照法律規(guī)定或者當事人約定,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(chǎn)或資信,以確保債務的清償。

  《擔保法》規(guī)定了五種擔保方式:保證、抵押、質押、留置和定金。

  擔保的種類:

  (1)人的擔保,債務人不履行債務,由保證人履行。保證人的保證。

  (2)物的擔保,抵押權、質押權和留置權。

  (3)定金擔保,在債務之外交付一定數(shù)額的定金。

  7.3.2物權法

  2007年3月16日,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,該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物權法》通了通過具體規(guī)則將《擔保法》有關抵押、質押和留置的具體規(guī)范做了修正,它所確立的以下幾項重要制度對銀行業(yè)有重要影響。

  (1)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法定規(guī)則

  物權的種類和內(nèi)容,由法律規(guī)定。

  債權人在借貸、買賣等民事活動中,為保障實現(xiàn)其債權,需要擔保的,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(guī)定設定擔保物權。

  (2)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原則

  設立擔保物權,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(guī)定訂立擔保合同。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。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,擔保合同無效。

  (3)擔保物優(yōu)先受償?shù)姆ǘɡ庖?guī)則

  債權人對擔保財產(chǎn)優(yōu)先受償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
  (4)物保與人保并存的處理規(guī)則

 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,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。

  三個層次的規(guī)則

  第一,允許債權人按照約定的機制來處理物保與人保并存的問題;

  第二,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,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應先執(zhí)行;

  第三,第三人提供物保的,由債權人選擇。

  (5)《擔保法》與《物權法》的關系

  擔保法與物權法規(guī)定不一致的,適用物權法。

  【例題,單選題】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,甲公司用一棟房屋作為擔保,該房屋價值400萬元,同時丙公司愿意為甲公司該筆借款提供保證。該借款到期后,甲公司無力償還款項,此時,乙銀行應當選擇如下?lián)?zhí)行方式( )

  A.向丙公司追償1000萬元

  B.先要求甲公司拍賣擔保的房屋償債,再向丙公司追償600萬元

  C.先向丙公司追償600萬元,再要求甲公司拍賣擔保的房屋償債

  D.先向丙公司追償1000萬元,等甲公司拍賣房屋款項入賬后,退回丙公司400萬

  答案:B